八一钢铁600581股票索赔暂定征集条件:
在2023年4月18日-2025年11月7日期间买入,之后卖出或持有并产生亏损的投资者,可以登记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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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25 年11 月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62025003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5 年 12 月 19 日,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4 号)。
2026 年 1 月 30 日,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6 号)经查明:2022 年度,八一钢铁与控股股东八钢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其中八一钢铁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账3,675,121,967.86 元,八一钢铁向八钢集团累计转账 3,642,040,000.00 元。2023 年度,八一钢铁与控股股东八钢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其中八一钢铁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账2,809,680,000.00 元,八一钢铁向八钢集团累计转账 2,770,870,000.00 元。2024 年度,八一钢铁与控股股东八钢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其中八一钢铁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账 2,514,395,569.24 元,八一钢铁向八钢集团累计转账 2,534,817,067.03 元。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八一钢铁应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八一钢铁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对于上述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事项,八一钢铁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