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浩源002700股票索赔暂定征集条件:
在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13日之间买入,之后卖出或持有并产生亏损的投资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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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
一、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8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调查通知书》(新证调查字 2018003 号)
二、2018 年 8 月 2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2018】1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三、2018 年 11 月 1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2018】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新疆浩源与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邦数贸”)构成关联关系
二、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对新疆浩源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对周举东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三、对冷新卫、吐尔洪·艾麦尔、张歌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 万元罚款。
四、对胡中友、沈学锋、薛隼、韩小锋、索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五、对赵志勇、王京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新疆浩源: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参考,因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